其實除了以預立遺囑及遺囑信託之方式,將身後的財產預先分配和規劃好,也可以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事先按照自己的意思將財產先贈與給子女或配偶,以避免日後爭產的問題發生亦可減少被課徵高額的遺產稅額。
其實除了以預立遺囑及遺囑信託之方式,將身後的財產預先分配和規劃好,也可以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事先按照自己的意思將財產先贈與給子女或配偶,以避免日後爭產的問題發生亦可減少被課徵高額的遺產稅額。但生前贈與會牽涉到「贈與歸扣」的問題,以下簡單解說贈與歸扣,讓想以贈與方式分配財產的人,可以了解相關的法律關係。為維持繼承人間的公平,我國民法採取歸扣主義,於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所以說,如果共同繼承人中有人在繼承開始前(指被繼承人死亡以前),已由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可能會因為上開規定,應繼分遭受歸扣。歸扣是指當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受有特種贈與(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的贈與),在計算應繼分數額時,應先將所受有贈與的利益歸入遺產,再自應繼分中扣除。例如:郭先生有三個孩子,配偶已歿,郭先生名下有市值400萬的房產一棟,和現金2000萬,數年前郭先生因長子結婚已將房產贈與給長子,郭先生逝世後,因三個孩子都是同順位繼承人,每人的應繼分皆為遺產總額的1/3,此時長子所受有400萬房產的利益,要先歸入遺產,也就是郭先生的遺產總額有2400萬元(400萬房產+2000萬元現金),則每個人可以分得800萬元遺產【(400萬房產+2000萬元現金)÷3=800萬元】,但因為長子已經受贈與400萬元房產一棟,則此時長子僅能在拿400萬現金,不用將受贈與的財產(房屋)返還,這就是贈與的歸扣。
(一)歸扣的義務人限於繼承人:也就是從被繼承人那邊受贈財產的人必須是繼承人,才須負歸扣責任。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財產給孫子,或無關的第三人(例如:贈與給小三),這個孫子的父母親都還在世,則孫子對祖父母的財產依法並無繼承權,該受贈與的孫子就沒有受歸扣的問題。(二)歸扣的標的,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而受贈的特種贈與: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所為的贈與,必須是因繼承人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三種原因而為的生前贈與,才會是屬應受歸扣的贈與,如果不是上列三種原因所為的贈與,就算受贈與人是繼承人,該贈與還是不用歸扣。再來是被繼承人生前為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也就是被繼承人有表示說這筆贈與不用歸扣,基於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則該贈與也不用歸扣。(三)歸扣的效力是將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計算如何歸扣時,是將應歸扣的贈與價額加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內,再依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分配計算各繼承人的應繼分,且因民法第1173條第2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如果受贈與的繼承人所受贈與價額,與該繼承人的應繼分相等,或超過其應繼分時,該繼承人就不能就被繼承人的遺產再受分配,但贈與價額超過應繼分部分的話,也不用歸還。
綜合上面所提到的,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如果擔心自己死亡後,會有贈與歸扣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贈與人(被繼承人)在將財產贈與給受贈人(繼承人)時,就表示說這筆贈與的財產不用歸扣,白紙黑字寫明是最不會有爭議的,如果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的原因,並非因為繼承人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只是偏愛一名子女而贈與,不會有歸扣的問題,又或者是贈與給繼承人以外的人,也不會有歸扣問題。所以如果懂得贈與歸扣的法律關係,避免會有歸扣問題的話,可以透過生前贈與,妥善分配自己的財產,將財產贈與給想贈與的人,也可以避免後代子孫爭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