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是由立遺囑人(委託人)訂立遺囑,在遺囑中述明將全部或一部分的財產成立信託,委由受託人在委託人百年後依遺囑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宜,以完成遺產分配並照顧繼承人(受益人),它有保儲財產、避免浪費、執行遺囑、監護子女及照顧遺族等功能。
藝人高凌風前不幸過世,生前以錄音方式委託友人分配遺產,卻引發家人爭議,但其實可以透過「遺囑信託」的事前規劃,讓自己提早安排身後的財產繼承方式,避免後代子孫爭產或其它爭議的憾事發生。
(一)信託就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立信託契約,並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內容,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信託財產。辦理信託時,委託人必須要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也就是將所有權移轉到受託人名下,而不少民眾對於把自己的金錢或不動產「過戶」給別人,還是有點疑慮。其實,受託人僅是該財產的名義所有權人,受益人才是實質所有權人。(二)遺囑信託是由立遺囑人(委託人)訂立遺囑,在遺囑中述明將全部或一部分的財產成立信託,委由受託人在委託人百年後依遺囑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宜,以完成遺產分配並照顧繼承人(受益人)。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可以知道信託原則上以契約或遺囑的方式作成,而此條文即為遺囑信託的依據。遺囑信託的兩大重點就是「遺囑」及「信託」,遺囑是指依民法第1189條法定要件所作成的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委託人可以選擇任何一種方式為遺囑信託,關於信託則參(一)。
遺囑信託有保儲財產、避免浪費、執行遺囑、監護子女及照顧遺族等功能,如果有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子女、配偶不善理財等情況,則可透過設立遺囑信託,委託人仍可藉由信託繼續照顧遺族,於委託人死亡後,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按時定期給付信託利益給受益人,如此可以防止遺族揮霍,達到保證遺族生活無虞的目的,以完全及周延的照顧遺族。例如:張先生的獨子二年前車禍去世,留下現年六歲的孫子。孫子的生活費與教育費皆由張先生負擔,但張先生發現自己罹患癌症,很擔心孫子未來沒人照顧。張先生名下有不動產及股票,這些都將由孫子繼承,但孫子尚未成年,媳婦也有可能改嫁,此時張先生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或銀行擔任受託人,以遺囑信託約定信託目的並指名孫子是受益人,再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讓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來進行財產的管理及處分,以達成張先生想要照顧孫子的初衷。在「信託」的法律架構下,張先生孫子的權利可獲得保障,即使張先生不在人世,對孫子的照顧和教養仍可依其生前之想法按部就班、逐步實現。
蘇男與吳女結婚,生有兩名子女蘇甲和蘇乙,蘇乙是身心障礙者,蘇男擔心自己死亡後,蘇乙沒辦法照顧自己的生活,故特別提撥○○萬元作為信託財產,並在遺囑中載明信託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