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再婚事實,法院判離

法官審理後,認為先生甲確實隱瞞再婚事實,使朱小姐對甲完全喪失信任,洵非可取,且甲在離婚訴訟中,也未經朱小姐同意,有擅自帶走小孩的行為,都是可歸責於甲的事由,雙方婚姻的確無復合可能。

隱瞞再婚事實,難以維持婚姻,判准離婚

委託人:朱小姐(原告)

案件結果:判決離婚;由原告擔任子女主要照顧者;被告應按月給付扶養費

受任律師:李郁霆律師

朱小姐花漾年華時,在網路世界遇到一名中年男子甲,朱小姐曾問甲是否結過婚,甲說沒有,雙方戀愛後結婚,不久後生下一子,但小孩出生後,卻和先生甲逐漸疏離,先生也在外地工作,雙方越來越沒有話題,意見不合也會發生爭吵,小孩主要照顧責任都落在朱小姐身上。小孩滿2歲後,朱小姐為了公司員工旅遊,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小孩的戶籍謄本,發現小孩是「三男」,才發現先生甲曾經有前一段婚姻,而且已有兩位子女,質問先生甲時,甲竟說是戶政資料錯了,後來見無法再圓謊,才坦承曾有一段婚姻,但表示是朱小姐沒問,所以他沒說,甲的態度令朱小姐失望至極,完全不想再維持婚姻,但先生甲堅絕不離,朱小姐只好來所委託律師打離婚訴訟。

 

當事人常會詢問律師離婚機率大不大,其實只要下定決定,離婚並不困難,只要有耐心和決心,最後都還是會離得成。判決離婚採破綻主義,只要雙方有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自己有責性不大於對方,法院都可判離。

先生甲在訴訟中抗辯自己並不是故意不告知,只是找不到機會跟朱小姐說,自己也很愛小孩,都有付扶養費等等。李律師在訴訟中,查到甲之前是遭前妻訴請離婚,理由是外遇、家暴、離家不歸,法院判准離婚,有判決書清楚可稽,難怪甲會隱瞞再婚的事實了。李律師請法院傳喚朱小姐父母到庭作證,父母均證稱曾問過甲有沒有結過婚,但甲都說沒有,足以證明甲是刻意隱瞞,且在超過二年的時間中,甲都找不到機會告知?顯然不合常理。

在小孩的監護權和扶養方面,小孩從小就是由朱小姐照顧,且幼兒從母是重要的原則,而朱小姐30多歲,但甲已經超過55歲了,在體力和能力上,朱小姐顯然是最適合照顧小孩的人,據此請求法院除離婚外,判准小孩監護人由朱小姐擔任,甲也必須給付扶養費至小孩成年為止。

 

法官審理後,認為先生甲確實隱瞞再婚事實,使朱小姐對甲完全喪失信任,洵非可取,且甲在離婚訴訟中,也未經朱小姐同意,有擅自帶走小孩的行為,都是可歸責於甲的事由,雙方婚姻的確無復合可能。於是判准離婚、小孩由雙方共同監護、小孩跟朱小姐同住、甲每月給付小孩9000元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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