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可不必坐牢?因應釋字662號解釋、新修訂的刑法易科罰金規定,高等法院昨判決一件橫跨兩岸的詐欺集團案,罕見祭出以最高上限的易科罰金規定,判決被告需繳高額罰金。 此詐欺集團共犯19案,每案均可易科罰金,高院認定其惡性重大,判主要成員許育誠2年徒刑定讞,但提高至3000元折算1天,共需繳219萬元;另兩名成員林俊榮、楊明杰均判1年4月徒刑定讞,各需繳145萬5000元罰金,3人才能免於坐牢命運。 判決指出,溫武榮(已判決確定)和許育誠等人自97年7月起,在中國海口共組詐欺集團,以企業化模式進行詐騙犯行。 該集團由許育誠僱用林俊榮、楊明杰和數名中國人士,由海口市撥打詐騙電話到台灣詐騙,要求被害人交付或匯款到指定帳戶。 不過,因郭姓等19位民眾機警,均未受騙,刑事局連繫中國公安於去年7月28日將溫武榮、許育誠等人查獲,再依金門協議,將他們遣返回台。 高院審理後,以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決許育誠犯19罪,每罪判3個月徒刑,應執行2年徒刑定讞,林俊榮、楊明杰各犯19罪,每罪判2月,應執行1年4月徒刑定讞,原本3人都應入獄服刑。 不過,因釋字662號解釋甫宣告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違憲,即修訂同時犯數罪,且每罪不超過6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許育誠等3人若繳罰金就無需坐牢。 合議庭認定,許等3人惡性重大,故不採平常1天1000元折算規定,改依罰金最上限的3000元折算1天的易科罰金規定,判3人需繳高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