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是說同性就絕對不能有類似婚姻的制度保障,但仍有差別,可仿效德國另訂同性伴侶法,除可保障同性結合權利外,也不影響現有婚姻制度。
一、大法官釋字第748號的重點:
(一)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違憲。
(二)允許同性結婚,法律該怎麼訂?
→沒有說,這是立法院的職權,交給立法院。
(三)同性現在就可以登記結婚了嗎?
→還不行,大法官要求政府2年內要修法完成,如果超過2年還沒好,同志就可以自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二、認為不允許同性結婚違憲的理由:
問題
回應
同性結婚是否會影響到異性結婚的權利?
還沒結婚的人,有「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的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而同志結婚,不會影響異性婚的權利,也不會改變社會秩序。
同性戀到底是性傾向的不同?還是疾病?
國際醫療組織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但同志在我國長期受到歧視。而同性、異性結婚與否的差別,是用性傾向作為分別的。
婚姻是以生育子女為條件嗎?
法律沒規定異性二人結婚的前提是必須要有生育能力,也沒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就可以離婚,所以生育不是婚姻不可或缺的要素,以繁衍後代為由,禁止同性結婚,不是合理的差別待遇。
同性結婚會影響社會倫理秩序嗎?
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這是正當的,但同性結婚不牴觸異性婚所建立的社會輪理秩序。
三、認為同性不得結婚,不違憲的說法:
婚姻的定義到底為何?大法官有下新定義嗎?
傳統婚姻是指異性婚姻,這是沒爭議的,這次大法官在沒定義「婚姻」的情況下,如何以飛越而以異性婚姻定議下的結婚自由,推論相同性別二人間的永久結合涉及婚姻自由呢?
大法官有權給婚姻下新定義嗎?
大法是釋憲者,不是制憲者,沒有權力給予婚姻新的定義,婚姻制度歷史悠久,早於憲法、法律、醫學而存在,大法官不能透過釋憲而改變婚姻的定義
醫學界的聲明,能當作依據嗎?
醫學研究指出性傾向難以被改變,但這與婚姻定義是否改變沒有直接關聯。
婚姻的生育問題
大法官也說婚姻是家庭、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但沒有生育可能的同性別二人要如何成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婚姻是親屬發展的根本,而所有親屬關係都是因為婚姻而產生,常態表現不就是生育子女嗎?
同性婚和異性婚究竟有無差別?
異性婚有可能不生育,但同性婚絕對不可能生育,怎麼能說沒有差別?基此所為的差別對待,是因為社會生活功能角色的不同。
同性婚姻是普世人權嗎?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規定男女才能結婚,世界上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只有21國。
同性永久結合該如何設計制度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於民國108年5月已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