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先生在陳小姐取得通常保護令後,又去她住處辱罵、恐嚇,甚至動手傷人;這樣的行為除了觸犯前述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同時構成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等,將從較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處罰。
小姐與廣先生在年初協議離婚,離婚後陳小姐即搬出去,但廣先生認為陳小姐是在外面交了男朋友才導致雙方離婚,時常跑到陳小姐住處及工作場所恐嚇、吵鬧,警告她小心一點。陳小姐不堪其擾,向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廣先生收到保護令後越想越不甘心,跑到陳小姐的住處辱罵她「討客兄」,並恐嚇要讓她死得很難看,還和陳小姐發生拉扯,將她推倒在地,使她頭部、手部受傷流血。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姻親、旁系血親、姻親等親屬關係,還包括前配偶、同居人、家長家屬關係等。如果家庭成員間有遭受他方言語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時,可以向當地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等三種保護令類型。被害人有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得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核發前,須先經過法院審理程序調查認定,往往需要一段時間開庭審理,因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先核發暫時保護令給被害人。
如果保護令的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所禁止的行為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廣先生在陳小姐取得通常保護令後,又去她住處辱罵、恐嚇,甚至動手傷人;這樣的行為除了觸犯前述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同時構成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等,將從較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處罰。
◎補充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