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之免除,效力不溯及既往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蕭姓兄弟所提起的「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訴訟,是去年11月間才確定,雖然兩人已經具備扶養義務免除的法定原因,但此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父親未扶養兒子,兒子依法可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但不能溯及既往

住在彰化縣的蕭姓兄弟在父母離婚後,都跟隨母親生活,由母親獨自將他們扶養長大,但在去年1月間,他們的父親因中風而住院,出院之後無法自理生活起居,由彰化縣政府緊急安置在護理之家接受照顧,並且控告蕭姓兄弟涉嫌遺棄生父。

按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之間,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

然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均屬適例(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七0號判例意旨參照),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一項,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
 

檢方偵辦時,兩人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父親先遺棄其母子,因兩人也以父親從未扶養為由,到彰化地院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民事訴訟,在去年11月已經彰化地院判決確定。


雖然刑事不起訴而且民事又勝訴,但彰化縣政府在去年1月到7月間將蕭姓兄弟的父親送到護理之家安置,前後必須給付10萬8千多元的費用,縣府要求兩兄弟前來繳納,而兩人拒絕,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蕭姓兄弟所提起的「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訴訟,是去年11月間才確定,雖然兩人已經具備扶養義務免除的法定原因,但此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因此蕭姓兄弟仍需給付該費用。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