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一)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1069條)。所謂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例如生母將非婚生子女出養後,生父始為認領時,該認領雖使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發生自然血親關係,但不影響養父母的權利。 (二)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認領。這是因為二人既有血統連繫,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之身分,不容撤銷。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