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評估雙方的親職、經濟、教養能力和支持系統相當,不過幼兒和媽媽家互親較親密,法官考量「幼年從母原則」,未滿1歲的幼兒保持目前熟悉、安定的環境,符合學習成長的最佳利益,裁定監護權歸母親,父親可定期探視。
鄭姓婦人離婚後,和前夫爭奪不到1歲的兒子,她指幼兒因哭鬧被認為是受到驚嚇,被祖父母帶到廟裡收驚、求符水、吃下不明藥物,前夫否認自己父母用偏方餵兒,法官請社工訪視雙方家庭,社工評估雙方的親職、經濟、教養能力和支持系統相當,不過幼兒和媽媽家互親較親密,法官考量「幼年從母原則」,未滿1歲的幼兒保持目前熟悉、安定的環境,符合學習成長的最佳利益,裁定監護權歸母親,父親可定期探視。
隨著社會對於婚姻與離婚的觀念漸趨開放,因離婚與未婚生子而衍生的紛爭也越來越多,其中,子女的監護權便是其中最常見的案件之一。
在婚姻或感情走到了分開的時候,最理想的情況是雙方能好好地溝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並且達成協議,但實際情況是,當情感走到盡頭時,往往已經是雙方劍拔弩張、水火不容,對於監護權的歸屬問題,通常沒有辦法達成共識與協議,甚至造成雙方的衝突惡化。實際上,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時,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法院判定監護權的歸屬,於是乎雙方最終駁火的戰場,常是在法庭上說服法官,由誰照顧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律並沒有明白的判斷標準,而是要求法院必須考量父母的經濟能力、子女的意願、父母的教育或智識程度、職業、人格、品行、健康、將來環境、保護教養能力、親子關係,及以往照顧小孩之態度,照顧教育的現況等一切情狀,綜合各種情狀後,判斷小孩的監護權歸誰才對小孩最好。
也就是說,經濟能力或教育水平並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小孩先前是由誰扶養照顧,小孩對於父親或母親的情感連結比較強烈,父母親雙方的人格品行等,對於法院的認定也有相當比重,而對當事人來說就有很大的爭取空間。
一般在訴訟進行當中,法官為了評估父母雙方何者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會請當地社工訪視雙方家庭來判斷上述條件來作認定,如同本案,鄭姓婦人與及前夫經社工判斷認為雙方的親職、經濟、教養能力和支持系統相當,但法官在作判斷時,亦會考慮下述幾個原則:母親優先原則(即本案法官所考量的幼兒從母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以及手足同親原則(小孩有兄弟姊妹不應分離原則),因此本案在父母雙方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法官基於幼年從母原則,未滿一歲的幼兒保持目前熟悉且安定的環境,符合學習成長的最佳利益,裁定監護權歸母親,父親得定期探視,母親不得藉故阻擾父親之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