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於民國110年修正,民國112年施行,18歲為成年,未滿17歲不得訂婚,而未成年人結婚須法定代理人的條文已經刪除,當然也沒有未成年人離婚的問題,因為未成年人現行法中也不能結婚,結婚最小必須年滿18歲。
依照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時,依照民法第13條,其實僅具在「財產法」上有行為能力,但是並勿因此在法律上就視為「成年人」了。所以有關身份行為,例如:離婚。還是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立法者的原意,乃在於保護未成年人。 那這樣就會衍生出一個問題就是「那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就自行離婚」那這樣的離婚在法律上會有效力嗎? 這問題在法律上並未有明文規定。但依筆者淺見,其為「無效」。因為民法第1049條都「明文」規定,未成年人離婚就是要法定代理人同意。若未得同意就離婚,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修法]:現行法規於民國110年修正,民國112年施行,18歲為成年,未滿17歲不得訂婚,而未成年人結婚須法定代理人的條文已經刪除,當然也沒有未成年人離婚的問題,因為未成年人現行法中也不能結婚,結婚最小必須年滿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