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離婚,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進行登記

現行戶籍法對上開條文已經修正通過,在民國104年正式實施第26條之規定,結婚、離婚登記已可至全台任一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

任一戶政事務所都可以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過去民眾在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總必須到其中一方戶籍地辦理始可生效這對許多外出工作卻未設籍當地的民眾造成諸多不便,在這資訊流同便利的年代,戶政法的規定早已落伍頗遭詬病,行政機關應與時俱進,故修法改革制度的聲音不斷。
好消息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2年12月18日初審通過「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民眾在國內設有戶籍,未來可選擇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離婚登記。內政部戶政司司長張琬宜表示,現行「異地申辦」以行政命令公告施行,本次修法將規定明文入法。初審條文也增訂,除結婚、離婚登記外,內政部亦開放結婚、離婚、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等證明書可「異地申請」,若有設戶籍,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及繳納規費。

此外,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台灣原住民及少數民族若因先前更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以及若被撤銷認領、收養或音譯過長均可作為申請改「姓」之原因。

[戶籍法]:現行戶籍法對上開條文已經修正通過,在民國104年正式實施第26條之規定,結婚、離婚登記已可至全台任一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

[姓名條例]:現行姓名條例民國104年也已修正如同上開草案,台灣原住民與少數民族可以有符合該條例第八條之情事者,可以申請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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