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趙子榮認為,陳婦無法充分舉證雙方立約時間是在85年11月2日,贈與契約簽定日與支票開票日未必在同一天,難以認定未逾時效,法官又認定支票只是象徵意義,判決劉勝訴,不必履約給付。
在科技公司上班的婦人陳椿娟85年嫁給離過婚的男子劉勇宏,訂婚前兩天,劉男答應以200萬元支票為聘禮,訂婚當天交付支票,但陳婦未軋入,一放14年,後來因丈夫常向她討錢又動粗,去年,陳婦在15年消滅時效前的最後一天提告,訴請丈夫給付,台北地院認為陳婦未舉證雙方定約日期,且支票只是「象徵」意義,判陳婦敗訴。
陳婦昨透過委任律師張躍騰轉述,15年的婚姻生活讓她有太多委屈,聲請保護令也沒通過,她和子女都需要一個公道,沒想到最後如此判決,她不能接受,收到判決書後將研究是否上訴;劉某住處鐵門深鎖,無人應門,無法得知其看法。 陳婦指稱,劉某與前妻生有3名子女,離婚後娶她,為了證明全心全意對她,85年11月2日開立面額200萬元支票,2天後訂婚時更展示於公眾,200萬元支票是下聘的六禮之一,訂婚錄影帶有拍到金額為證。 曾任房仲、近年來無業的劉男,常常向妻索錢,並向妻小施暴,雙方打離婚官司,去年11月1日支票失效前一天,陳婦訴請丈夫兌現。
丈夫答辯,當初是妻子介入他的前一段婚姻,從小三變元配,「是她自己來愛我,我很難拒絕,只好接受她」,且200萬元不是聘金,是他交給妻子去談買房的斡旋金;他承認六禮中包括一張支票,但面額是2萬6000元,不是200萬,他當年也拿不出200萬。 陳婦反駁,哪有2萬多元就開支票?且斡旋金達200萬也不合理,當庭勘驗錄影帶也驗明支票正身,沒想到法官仍採信丈夫的說詞。
法官趙子榮認為,陳婦無法充分舉證雙方立約時間是在85年11月2日,贈與契約簽定日與支票開票日未必在同一天,難以認定未逾時效,法官又認定劉某當時沒有200萬的身價,支票只是象徵意義,判決劉勝訴,不必履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