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離婚。法官認為王春桃的先生毆打王春桃,導致王春桃離家,必須負起較大責任。但王春桃也非全然不用負責,因為其離家時,小孩還小,亦必須負責一部責任。
委託人
王春桃(化名/原告)
案件結果
判准離婚。
受任律師
楊永吉律師
王春桃約莫五十幾歲,皮膚黝黑,是長期從事戶外勞動工作留下的歲月痕跡。但堅毅的眼神下仍透露一絲的猶豫。95年夏天王春桃找楊律師討論要打離婚官司。事情是15年前(80年間)王春桃因受不了先生喝酒後就辱罵、毆打她,所以在某一天中午趁先生不在時,留下稚齡12歲的兒子,一個人獨自逃離家。往後為躲避先生找尋,大多寄住在朋友家中,一人工作養活自己。王春桃心想應該對這段有名無實的婚姻作個了斷,決定提起離婚訴訟。
一、對造主張:
否認辱罵、毆打王春桃,是王春桃拋家棄子,惡意拋棄,所以不得訴請離婚。
二、我方主張:
法官判決離婚。法官認為王春桃的先生毆打王春桃,導致王春桃離家,必須負起較大責任。但王春桃也非全然不用負責,因為其離家時,小孩還小,亦必須負責一部責任。依我國現行法令,對導致離婚之事由,有過失的一方不得提起離婚之訴,只有沒有過失的一方可以提起。如果雙方都有過失,則僅有過失較少的一方可以提起。步出法庭時,王女士和他的兒子並沒有交談,二人只是淡淡地互望一眼。或許,即使是骨肉之情,也禁不起時間的衝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