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諸多行徑在客觀上均已逾越夫妻通常可忍受程度,已危及兩造婚姻之維繫,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年紀尚幼,出生至滿三歲時皆由簡芳如之母及簡芳如照料。
委託人
簡芳如(化名/告訴人)
案件結果
判決離婚。由原告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受任律師
楊永吉律師
男子張植木三代單傳,娶妻生子後,全家很疼,但張妻即簡芳如控丈夫極端父權思想和大男人主義,不准伊帶小孩回娘家過夜。此外傳簡訊指「兒子姓張,將來要拜張家祖先」、「妳是我花錢光明正大娶回家的…」,並聲稱要帶兒子驗DNA,簡芳如受不了因此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