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法官採信我方主張,原告請求返還聘禮、宴客費等無理由,並認被告應非故意騙婚,但仍屬於可歸責於她導致離婚,慰撫金之請求則明顯過高,故最終判被告應賠40萬元。
委託人
原告/藍先生(化名)
案件結果
受任律師
楊永吉律師
王小姐與藍先生(化名/原告)因個性不合分手,王小姐卻在分手三個月後發現自己懷孕,經推算認為是藍先生的孩子,在藍先生強調會負起責任的前提下,雙方結婚,並喜獲一子。但喜事後來突然變調,原來王小姐在雙方分手後另有結識一名男子並短暫交往,孩子生下男方送親子鑑定發現自己並非小孩生父,在氣憤之餘並向王小姐提出民事告訴,內容除要求離婚外,更有結婚所支出各項花費、不當得利及精神賠償,林林總總共要求王小姐賠償204萬元。不知所措的王小姐,只好來所尋求律師的協助。
(一)原告首先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請求裁判離婚。並主張被告乃惡意騙婚,故依照民法第1056條第一項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之規定,以及第二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當初雙方結婚之聘金、聘禮、婚紗、喜宴等所有支出40萬以及150萬精神損害賠償。
(二) 其次原告另認小孩出生自交還被告單獨照顧前皆由他負擔所有費用,既已確定小孩與他們沒有血緣關係,也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確定,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當初養小孩的不當得利14萬元。
(一)本件故事雖然離奇,但楊律師在詢問完被告後,相信被告並不是故意要騙婚謀取利益,經過與當事人溝通,擬定的訴訟策略十分簡單,就是把具體的事實呈現給法院,並釋出願意與對方和解的善意。且針對原告方所主張不合理之部份一一提出論點駁斥。
(二)首先,我方主張對方既要求損害賠償,則對於所受損害之部份應盡舉證責任提出證明,並提出最高法院判例,主張聘金、聘禮乃一種贈與,要不得以此為因判決離婚所受之損害,而依民法第1056條第1項請求賠償。另外訂婚、結婚之宴客費,非婚姻上必須之開支,同樣不可依前條規定請求賠償,同理可證婚紗等費用亦同。
(三)精神賠償部分,則主張本件我方並非故意騙婚,提出產檢報告所預估的胎兒週數,配上雙方交往期間正好在最末端之時間點有吻合,故出於信賴產檢報告方與原告結婚,至多亦僅有過失。且本件原告甫結婚隨即得知幼子非其親生,或有造成精神打擊,惟時間並不長;被告僅國中畢業,現亦獨力撫養幼子,請求精神慰撫金150萬著實過高。
(四)最後,本案被告在小孩出生的這段期間均有直接照顧小孩,雖被告未外出工作,但仍有盡到人母照養幼子之責,原告所主張自出生起均由其單方支付小孩撫養費一事並不合理,不當得利請求之金額同樣過高。
清官難斷家務事,在實務操作上,家事案件若是有和解空間,處理的速度跟結果,有時反而比法院判決來的更讓雙方滿意。在楊律師及法官的努力說服下,本件雙方原先是有可以談和解的空間,但因為就和解支付金額之方式始終無法談妥,對方也十分的堅持,所以最終還是由法官下判決。本件法官採信我方主張,原告請求返還聘禮、宴客費等無理由,並認被告應非故意騙婚,但仍屬於可歸責於她導致離婚,慰撫金之請求則明顯過高,故最終判被告應賠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