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隱瞞曾假結婚,連帶保證人判賠

媒人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居間」(俗稱仲介),居間人的報酬請求(俗稱服務費)是在媒介的契約成立後才可以請求,民法中就媒介婚姻約定報酬的情況,媒人在法律上不能請求媒人費。

跨國仲介婚姻,禮金被拿走仲介當連帶保證人需賠償損失

報載新竹1名工程師因屆適婚年齡,透過移民署網站,尋得彰化縣珍愛國際婚姻關懷協會,去年7月在協會工作人員張男的安排下,到福建相親,由當地媒人介紹,結識福建籍女子。兩人談得來,工程師允諾娶她,同時該男應媒人要求,避免悔婚,支付3千人民幣做訂金

工程師返台後,協會工作人員張男要求簽「婚姻媒合契約書」,委託中國大陸媒合人介紹該名女子成為妻子,代辦相親、結婚相關事宜,應支付10萬台幣,張男當連帶保證人。工程師表示有與該女結婚之意,並同時交付10萬元。但去年8 月間,工程師去大陸與未婚妻相會,結果該女竟透露她曾在日本假結婚,經他多次催告提供個人婚姻紀錄,均置之不理。工程師依契約認未婚妻未提供資料,已違約讓他無法結婚,又拒絕退訂金,因此要求擔任連帶保證人的張男賠償

經新竹地院法官審酌,工程師委託大陸媒人介紹女子當老婆,並代辦相親、結婚,並付定金人民幣3千 元及仲介費10萬元,但女子於結婚前不能提供婚前應備資料,且張男是連帶保證人,因此應賠12萬9千餘元。

現在的人因為生活圈小,以及忙於工作比較少時間認識朋友,因此,晚婚的人越來越多,但是又希望能讓父母抱孫子,適婚年齡的男女就會透過媒合公司認識對象,外籍配偶也逐漸成為常態,並且是值得社會關注的議題。但是,婚姻必竟是需要建立在感情基礎之上,沒有感情而締結的婚姻,往往導致以離婚收場,這也是立法者特別新增了家事事件法以因應逐年遞增的家事案件。

在這則新聞中,大陸媒人和協會的張男在這當中扮演什麼角色呢?媒人的功用是為男女之間牽線,在男女雙方間作跑腿、聯絡、協調,直至婚禮結束,並依各地風情民俗從中收取媒人費。媒人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居間」(俗稱仲介),居間的類型分為報告訂約機會和媒介訂約2種,常見的就是外傭仲介公司、房屋仲介以及現代新興的婚姻媒合公司,居間人的報酬請求(俗稱服務費)是在媒介的契約成立後才可以請求,舉例而言,房屋仲介在媒介買賣雙方並且使買賣契約成立後,就可以請求服務費,縱使買賣雙方事後解約,仍不影響。特別的是,民法中就媒介婚姻約定報酬的情況,居間人就服務費沒有請求權,縱使男女因為媒人介紹而結婚,但沒包紅包給媒人,媒人在法律上不能請求,只是結婚當事人的道德上義務。

該工程師雖然沒能娶得美嬌娘,但尚且值得慶幸的是協會人員有擔任連帶保證人,否則就要到大陸去求償訂金返還。工程師和張男簽訂的婚姻媒合契約書中有約定:「張男為大陸媒人及福建籍女子所須負損害賠償之連帶保證人,違約或毀婚或騙婚時,工程師於一個月內未得大陸媒人及福建籍女子之退費及賠償時張男得負起大陸媒人及福建籍女子所有損害賠償之責任,代大陸媒人及福建籍女子退還所有媒合仲介費、服務代辦費及聘金、金飾等相關費用,若因此原告受有額外之損害時可另外求償」,連帶保證人就債務的清償責任和債務人本身是同等的,所以本件毀約的原因是因為女方未於婚前提供應備資料導致婚姻無法成立,應歸咎於女方及媒人,訂金就必須依約退還,但於一個月後未收到媒人定金退還,工程師便得向連帶保證人張男請求代為退還訂金及媒合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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