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並非不願與蕭男結婚,而是不願簽定蕭男所擬定的婚姻協議書上「兩年內不生育無條件離婚」的條件,該條件已違反一般公序良俗,是兩造無法履行婚約之重大原因,故婚姻無法進行似可歸責於蕭男。
高雄蕭姓男子三年前經媒人介紹與陳姓女子結婚,婚後三個月兩人鬧翻分居,他指控陳女拒辦結婚登記有意騙婚,求償四百八十萬元;陳女則說蕭男要求簽「兩年內未生育則無條件離婚」協議書,她不簽才鬧翻。高雄高分院認為,該協議違反公序良俗,黃男違反民法第976條之規定,判陳女免賠。本案可上訴。
蕭男提告指,2011年7月經長輩介紹認識陳女,10月結婚宴客,陳家要求兩百萬元聘金,他另買金飾等,花兩百八十三萬元娶回陳女。
不料歸寧當天,陳女就拒辦結婚登記,隔年二月甚至搬回娘家,他多次傳簡訊請陳女回家遭拒,陳女還回覆「沒登記,我什麼都不是,我也沒有責任和義務留在那吧!」他認為陳女拒不登記結婚是騙婚,因此提告詐欺,但檢方偵查後不起訴陳女,他便提民事求償。
陳女辯稱,她未拒辦結婚登記,雙方至今未登記不是她造成的,是蕭男趕她回娘家,還要求她簽下「兩年內不生育無條件離婚」的不合理協議,陳女另指,蕭男的聘金都用來支付結婚費,無法返還。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傳喚陳女家人與媒人出庭,家人證稱,兩人吵架後是蕭男叫陳女回娘家,事後媒人上門講和時,蕭家堅持,要談結婚登記就要先簽協議,合議庭審酌,雙方協議內容確有「兩年內不生育無條件離婚」,認為已違反公序良俗,判蕭男敗訴陳女免賠。
結婚方式在民法修法前是儀式婚,也就是台灣仍常見的宴客公開儀式,但在民法982條修法之後,目前結婚已採登記婚的方式,必須以書面為之,且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本報導中蕭男與陳女雖舉辦宴客,但遲未辦理結婚登記,故彼此之間尚無婚姻關係。
蕭男表示會造成雙方仍無婚姻關係皆是陳女不願登記始造成,故對陳女請求返還當初的聘金以及金飾,就近期實務判決可知,若今是可歸責於一方造成婚約難以進行,則該方不得主張解除婚約,方符合公平法則。
經法院審理本案,陳女並非不願與蕭男結婚,而是不願簽定蕭男所擬定的婚姻協議書上「兩年內不生育無條件離婚」的條件,該條件已違反一般公序良俗,是兩造無法履行婚約之重大原因,故婚姻無法進行似可歸責於蕭男之事由,無理由要求欲履婚約之陳女返還贈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