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並不是以懷孕為條件,只要能夠證明陳男與被告在陳男的婚姻關係中曾有過性交行為即足,而法院認為從雙方通訊軟體、簡訊內容可明白看出,陳男與被告確實有曾發生性關係。
已婚的陳姓男醫師與女同事發展婚外情,小三懷孕後向陳男傳訊息稱「您的精液竄入我的胚芽裡」、「您的血您的種在我身上流動」,陳妻發現後憤而提起通姦告訴,法院審理後進行DNA鑑定,發現被告所懷並不是陳男的孩子,但士林地院認定兩人曾在陳男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性關係,認定陳男及該女涉犯通姦罪。
雖然通姦是否應予除罪,近年來爭議不休,然而目前為止仍為刑事犯罪之一。一般所稱的通姦並不難理解,是指犯罪行為人的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中,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通姦行為同時會涉犯刑法通姦罪以及民法上侵害配偶權,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侵害配偶權不必然以通姦為限,只要達到一般社會通念無法容忍,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可成立)。
而本案中,陳男與妻子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女同事過從甚密,甚至發生性關係,以致於被告懷孕後認定為與陳男所生,留下多次通訊紀錄表達懷孕情形,陳男亦於通訊紀錄中從未否認。雖然陳女提起通姦罪刑事告訴後,經法院鑑定發現被告懷的不是陳男的小孩,然而通姦罪並不是以懷孕為條件,只要能夠證明陳男與被告在陳男的婚姻關係中曾有過性交行為即足,而法院認為從雙方通訊軟體、簡訊內容可明白看出,陳男從未懷疑被告所懷是否為自己的小孩,顯見陳男與被告確實有曾發生性關係,也因此認定兩人皆涉犯通姦罪。
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的刑事犯罪,且其特殊之設計使得受害的配偶可以單獨地對犯通姦之配偶宥恕,而宥恕撤回告訴的效力不會及於小三,因此在婚外情的情況中小三毋寧是最易受法律苛責之對象,往往還會變成情人為求原諒而與其原配一同攻訐的對象。
最後,通姦行為也會構成民事上侵害配偶權,犯罪行為人仍須再負擔因此造成受害配偶的因通姦行為導致其人格權侵害,精神痛苦所生的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通姦罪除罪化]:2020年5月29日通姦罪在刑法上已廢除,但配偶若與人相姦時,仍可透過民事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