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於法定上必須要有兩名,證人即便是雙方當事人之家人亦無妨。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協議書時到場,然而證人必須要親見、親聞雙方當事人確實是離婚真意之人。
協議離婚的兩人,因為證人沒有親自簽名的情況下,當初向戶政機關所為之離婚登記因而無效,雙方先前所談之離婚協議內容也毫無法律效力。
本篇報導中,謝女與丈夫鬧離婚,離婚協議書由顏男母親、謝女父親當證人,匆匆簽字,顏男認為該協議離婚流程有所瑕疵,遂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離婚無效。台南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顏男母親不識字,謝女父親當時中風委由朋友代簽表示,兩位證人既未親自於兩造離婚協議書上簽章,亦未確認顏、謝兩人均有離婚真意,兩造雖向戶政機關做離婚登記,仍無離婚效力,婚姻仍有效。
在瞭解本案件之前,必須先說明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有哪些?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從條文來看,可知協議離婚有三個必備要件:
協議離婚即所謂兩願離婚,基本上一定要雙方當事人均有合意離婚之意願,並於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另外須特別注意未成年子女監護歸屬問題(單獨監護、共同監護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探視時間等)、子女教養費用的給付、夫妻財產分配等其他約定事宜,亦應清楚詳列在協議書上,避免延伸後續糾紛及訴訟問題。 如果要求離婚協議內容完整,也可以透過律師的協助,請雙方來所針對個案,將雙方談妥的條件,擬定符合雙方意願的協議離婚書,有公證的律師作證即可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
證人於法定上必須要有兩名,證人即便是雙方當事人之家人亦無妨。目前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協議書時到場,然而證人必須要親見、親聞雙方當事人確實是離婚真意之人。常會發生爭議的情形是,雖證人知悉雙方離婚真意,但未由證人親自簽名,或是僅由證人一人代表或偽造另一位證人簽名,都會使該協議離婚發生瑕疵而無效,如同本篇報導之情況。所以,最保障的作法是由夫妻雙方及證人,四人同時在場一起簽名蓋章。不要隨意找網路上的離婚證人,到時候一方訴請確認離婚無效,恐怕法官審理時,當事人找無該名證人而不符合協議離婚證人之要件導致無離婚效力,雙方之間仍有婚姻關係。
當具備這些要件後,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即在戶政事務所登記時消滅,協議離婚雖然看似容易,但很多人可能在某一個環節上沒有是先約定清楚,或像是本件在證人方面的要件不符合,因而讓前面所作的努力都白費了,更影響後續與他人已共組家庭之生活,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