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遺囑,小心吃上偽造文書罪責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在漫畫的案例中,比較類似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但都不符合法定要件,所以依民法規定,該遺囑無效。
當被繼承人即將過世而無意識之際,有子女為了分配遺產,逕自撰擬遺囑並代被繼承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都非出無被繼承人之意思,其他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訟,要求返還被侵占之遺產。
偽造遺囑除了民事上之無效外,也可能涉及刑法偽造文書之罪責,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分割遺產,另外也可能構成侵占罪,不可不慎。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