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何謂法律
一、此問題的答案可大可小,可廣可深,但若是為甫接觸法律學科的法律素人講解,得以最粗淺且白話地方式理解:「我國為成文法國家,立法者制定法律,以規範人民生活的運作及進行。」
二、承上,就我國法律規範上作一個粗淺的區分,人民與人民間生活的為私法(比如說買賣、租賃),規範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為公法(即行政法、憲法),規範政府訴追犯罪的為刑事法(國家可以去處罰犯罪之人)。
三、若以規範人民與政府的行政法為例,其實簡單的理解上,當政府進行應盡的行為時,仍然要以法律規範,控制政府的power權能,更要監督政府做的對不對、好不好。
(一)我們以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535、我散步)來舉例:
這個個案,是一開始有位民眾在路上散步,遭到警方的莫名盤查、臨檢,覺得自身的權利受侵害(我為什麼沒事走在路上好好的,要給警察臨檢、盤查?這豈不是侵害了我行動自由、隱私。)而去提起大法官解釋,之後大法官解釋535號去認定要有可預見的危害(合理懷疑)才能對人民進行盤查、臨檢,且盤查、臨檢時之行為要符合比例原則,並具體表明自己的警察身分,更要告知人民懷疑的事由,方能進行臨檢、盤查。
(二)其實,警方的行為,我們可以理解成就是政府行使公權力,所以這個公權力能否無限的擴張、放大,而不去管制?相信這是不行的,倘若今天警察的臨檢、盤查,可以恣意的、不受規制的進行,那麼就很可能變成一個濫權的工具。警方,可以隨意的或是針對特定的人民,進行盤查,確認他的個人資料,利用警察的公權利侵害一般小百姓的權益,而警察公權力的濫用,將淪為政府或特定人士的打手。所以,在民主法治國家,才制定了許多法律,規範政府的公權力,換言之,所謂的法治國、依法行政,真正的意思是指政府在行使權能時,仍需要到法律的控制、規範。(參見行政程序法第4條)現行行政法法理等諸多原則,就是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政府的公權力進行「控制」(亦即須符合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
(三)回到535號解釋這個個案上,大法官就是為了避免警方濫用臨檢、盤查之名,而去侵害到人民的權益,方作出解釋,強調要有「合理懷疑事由」,並「主動表明自己的警方身分」才是一個合法的盤查。所以,大法官釋字535號,就是一個對政府公權力(警方)作出限縮的一個最佳個案。
四、綜上,在學習法律時,最重要的是想像法律實際運作的一個情形,亦即法律如何出現在我們的生活,此外法律極為注重邏輯之美,故先正確理解法律的意義後,再去進行背誦與記憶,法律就比較不會有空洞飄渺之感了。
貳、正確的認識法律考試
一、遇到考題時,需正確理解題目的考點爭點何在,切中命題作答,此有賴多多演練考古題,培養爭點意識,方能一舉掌握考題核心。
二、作答上,須嚴格遵守正確的作答格式(註:法律考試的作答格式及思考模式,均應採取「三段論證」)。在法律考試的世界裡,格式與作答的層次是最為重要的,其重要性甚至不下用心所寫下的答案,畢竟在數百數千份考卷裡要脫穎而出,必然需與其他考生考卷較有不同,故如果得以嚴格遵守法律標準作答方式,必然使閱卷老師耳目一新、心跳加速,分數自然也較容易取得了。
三、最後掌握一個原則,正確熟記法律名詞定義。所謂的名詞定義就是以精煉的法律文字,定義一個現象或狀態。故考試作答上,能以精準且優美的的法律文字作答撰寫,分數必然較白話文字高,並更顯其專業了。
參、結論
法律作為人類生活規範的一部,對於尚未出社會的學生們,難免較有難以接近、想像或理解之疏離感(尤其,在公法類別的科目如憲法、行政法,相對於民、刑法係更為抽象,著實令許多初學者大傷腦筋。),然如能跳脫教科書枯燥文字,而試著用心體會「法律」於我們一般社會生活時之運作,相信在法律科目的學習上,即能更為得心應手,而去體會法律此一社會科學之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