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2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2-1 條條文 第 2-1 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