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2.16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2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2-1  條條文


第 2-1 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