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天換日」貪小便宜?小心觸犯刑法
你一定聽過刑法中有一條罪名是「詐欺罪」,好像只要是「騙人、騙錢、騙婚、騙吃騙喝」就是詐欺?其實法律上的詐欺罪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必須符合每個構成要件,才屬於刑法上的詐欺喔!首先,必須要先有一個行使詐術的行為,而這個詐術會使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基於這個錯誤,進而交付財產,最終導致損害。圖中,貪吃的小棕熊買不起昂貴的鮭魚,於是將鮭魚換裝在便宜的糖果盒裡,冒充是低價品,長頸鹿店員因被包裝矇騙,以為小棕熊買的是便宜的糖果盒,就讓小棕熊以便宜的價格取走鮭魚,而受有損害。小棕熊一連串的動作,符合詐欺罪的各個要件,所以成立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依法是可以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哩!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閱讀 民國89年11月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問題: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欺罔手法,使收銀人員陷於錯誤,未經開箱查驗,將裝箱之高價洋菸誤認系低價之義美餅乾,而以義美餅乾裝箱標價計價,使甲詐取洋菸得逞,自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罪。至於甲支付義美餅低價品之價額,無非係欺罔之手法,不影響詐欺取財罪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