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長的等榜時間經過後,從得知金榜題名的那一刻起,相信許多考生的內心除了上榜的喜悅外,也開始著急於另一個現實的問題-實習。一名正式律師的養成,通過國家考試僅是第一步,必須在接受一個月的基礎訓練及五個月的實習訓練,且訓練成績皆合格後,才能由「準律師」的身分蛻變為「律師」。近年來,由於律師錄取人數增多,但實習市場並未同步成長,因此,找尋實習機會便成為新科律師的第一場試煉,甚至有所謂「無薪實習」的怪象產生,競爭不可謂不激烈。
一旦成功取得實習機會,便成為所謂的「實習律師」,開始在指導律師的教導下學習律師業務,舉凡閱卷、撰狀、跟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或與當事人開會等,都成為實習律師日常工作的主要內容。而在實習生活中,對於司法實務的實際運作,往往成為實習律師最感挫折之處,相對於學校教育、國家考試所著重的學說理論,實務工作的重點在於如何「解決」當事人的問題,而非「製造」問題。因此,不論是與當事人間會談的內容、訴狀的撰擬乃至於法庭活動的進行,過往在課堂上所習慣的「甲說」、「乙說」、「折衷說」,一時間似乎都比不上「最高法院怎麼說」來的重要。況且,當事人的問題永遠千奇百怪,如何精確、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意見或擬定訴訟策略以維護當事人最佳權益,甚至是協助當事人處理心理層面的困境,不僅關乎雙方信賴,也是律師彰顯專業價值的核心指標,更為實習律師在實習期間所會面臨到的重要挑戰。
醫院、法院是常人避之唯恐不及的場所,進了醫院,代表人的身體健康出問題;進了法院,代表人的是非對錯出問題。身為律師,進出法院是常態,見證法庭上的喜怒哀樂、悲歡離合,也是工作的一部分,而不同當事人所歷經的人生故事,亦使我們深深體會到,法律作為解決紛爭的機制,終究有其極限所在而無法盡善盡美。
這樣的感觸,在家事事件中尤其明顯,由於兩造所爭執的事項,追根究底的說,大部分是源自於情感層面的問題,且所涉及的人、事、物亦多與家庭內部相關,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這種事件無論法院如何判決,都無法期待兩造得以圓滿接受,更何況律師所代表的是兩造其中一方,在處理上必定會侷限於特定觀點,縱使知悉己方主張或有不夠全面的疑慮,仍必須堅定地站在當事人的立場為其發聲,以爭取其應有的權益,但即便得到了勝訴判決,當事人心中的癥結是否就此化解?抑或更形糾纏?就不是律師,甚至是法律所能處理之事了。
律師工作的甘苦,宛如天平上的兩端,搖盪於法律與人性之間,如何取得平衡點,進而發覺這份工作的樂趣,似乎成為我們最需要克服的挑戰,也唯有如此,才能在法庭以外尋覓到理想中的真實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