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01制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03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
           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
               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
           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

第 8 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
           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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