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9 條條文 第 39 條 下列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之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 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一、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研究人員。 二、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三、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遴用之專業或技術教師。 四、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及前三款 人員。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園長及其教職員,亦準用本條例相關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