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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815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 條 為實施西元二○○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簡稱公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 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 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前項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應 本於互惠原則。 第 3 條 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實施立法指南及公約締約國會議 之決議。 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 法制及政策。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 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 第 6 條 政府應定期公布反貪腐報告。 前項報告,應包含貪腐環境、風險、趨勢等分析,與各項反貪腐政策、措 施之有效性評估。 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 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