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5.06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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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22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80-1 條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
               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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