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22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80-1 條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 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