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警沒有拘票逮捕竊賊,及違法搜索,法院判決十月,緩刑兩年並賠償。

  台中市公益路派出所三名員警,偵辦一件竊盜案,在未取得拘票與搜索票情況下,不僅強行拘捕竊嫌楊男,並造成他受傷,又逕行搜索其車輛,彰化地方法院五日判決十月徒刑,緩刑二年,並應連帶賠償楊男十八萬。


  這起警察變被告的案件,發生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楊姓男子涉嫌從邱姓女友位於台中市住處竊走現金卅五萬,邱女向轄區公益路派出所報案後,約楊男二天商談還錢事宜。


  邱女前往彰化縣溪湖鎮赴約時,由公益路三名員警陪同,連同另一李姓男友共五人共乘一車;邱女與楊男談判破裂,楊男轉身要走,三員警竟在沒有拘票情況下,將他壓制地上予以逮捕,未經同意逕行搜車。


  三名員警不僅在現場就將楊男銬上手銬,還將他就近押往溪湖派出所銬上腳鐐,稍後又押到楊男家中,不久後,楊男叔叔到場才獲釋放。


  法官審理後認為,楊男事後雖確因竊盜罪被判刑,但當時三名員警從台中到彰化來調查案件,既未申請拘票,且楊男當時又已非現行犯,卻逕予逮捕上手銬,明顯違法。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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