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2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 條條文 第 8 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 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 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