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4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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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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