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4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