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4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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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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