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金錢借貸

最能夠有效避免產生私人間金錢借貸糾紛的方法,就是絕對不要借錢給別人
!不過,礙於人情,吾人總是很難對確實有金錢困難的至親好友們見死不救
,但若一時心軟借出去之後,又怕拿不回來,以後連朋友都做不成。欲避免
上述情形發生,下列建議可供參考:
 
一、白紙黑字寫下借據
與其借錢出去之後,將來不好意思索討,甚至借款一去不返,借貸雙方因此
搞壞關係、對簿公堂,不如事前該怎麼辦就怎麼辦,白紙黑字寫下借據,目
前常見之借據格式如下:
 
 
寫下借據的好處,是將來若借款人要賴帳不還時,債權人不論要進行假扣押
或是聲請支付命令皆有所本,不致因所憑無據而遭法院駁回請求。
 
二、如果借錢給別人,什麼證據都沒留怎麼辦?
向我們借錢的人,如果是很熟的親友,吾人往往無法啟齒要對方寫下借據,
借錢出去之後,樂觀的債權人會先當作這筆借款要不回來了,將來如果有要
回來就當作是賺到;問題是大多數的人並非如同上述情形,往往是因為信任
或不知如何拒絕而借錢給別人,有時候甚至會心軟把自己需要使用的金錢拿
去借給別人,這時候如果對方不知感謝,甚至還打死不承認借款,我們在好
言勸說對方還款無效後,只好運用訴訟技巧來保護自己權益。簡單來說,在
沒有借據之情況下,我們如果要透過訴訟來實現債權,必須讓法官相信我們
確實有借錢給對方,而舉證方法不外乎證人與證物:有目擊借款行為之直接
證人固然可作為證人,若無,將債務人口頭承認之內容錄音存證(此舉並不
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亦可作為證據。
 
三、消滅時效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還款之權利屬於「請求權」,享有權利的人如果自己讓權
利睡著,長時間不行使權利,法律上有對權利人產生「失權」之制裁規定,
此即消滅時效。通常金額愈大,消滅時效就愈長;反之,金額愈小,消滅時
效也愈短。我國民法視金錢債權數額之多寡,設有三種消滅時效期間:
 
(一)一般消滅時效:15年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
短者,依其規定」。
 
(二)5年短期消滅時效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2年短期消滅時效
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
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
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
、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
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
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
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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