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一、什麼是支付命令?
當我們對債務人的請求,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例如10萬元)、
「可代替物」〈例如100箱台灣啤酒〉或「有價證券」〈例如台積電的股票十
張〉時,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
二十日 內,向債權人為清償,並且負擔賠償程序之費用。這種請求方法比打
訴訟來的簡便、迅速、經濟,而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完全相同。
 
二、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狀紙格式,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6.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7. 每件應繳聲請費500元。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必須有效送達給債務人,如果核發支命令後三個月內,無法
送達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就會失效。
(二)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必須在二十日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
異議(此時法院會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來處理),否則支付命令就會具有
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四、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
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應向下列法院聲請之: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
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
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
請發支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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