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相關問題─常見訴訟

(一)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
1.繼承開始後,部分繼承人的繼承權遭到其他繼承人的否認,或是非繼承人
卻謊稱自己是繼承人,真正的繼承人就可以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的
訴訟。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是依照繼承人的人數,就遺產
的金額,依其應繼份的比例,計算訴訟標的的價額。例如被繼承人的配偶否
認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則非婚生子女可以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的訴訟。
 
2.近年來有許多大陸地區人民,因為台灣的遺產管理人不承認他們具有繼承
權,而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的案例。處理這類案件,需要備齊親屬關係的證
明文件,如是大陸地區機關所製作的文書,則要透過海基會驗證,如果有和
台灣親屬共同生活相處的事實,像是出遊照片或簡訊或有入出境記錄等,也
可以提出給法院審酌。
 
3.提起訴訟之應備文件:
(1)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當事人可以到戶政機關申請,法院可
依此文件參考繼承人的順序或地位。
(2)繼承系統表
(3)財產清單獲遺產清單:可至國稅局申請,如是不動產也可以到地政機關
申請。
(4)大陸地區的繼承人應備之文件:已向法院聲明繼承之准予查函或經海基
會驗證的大陸地區公證處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及委託公證書。
 
(二)回復繼承權之訴
1.回復繼承權之訴,是指非真正繼承人或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真正繼承人
現實占有遺產,而以合法繼承人之地位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者,則繼承權被侵
害之真正繼承人得對之請求回復之制度。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是其法
定代理人可以請求回復。回復請求權,從知道被侵害的時後起算,2年內不
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超過10年不行使亦同(民法第1146條)。舉例
:林先生中年喪妻,僅有一子A長年居住國外,林先生死亡後留下大筆珠寶
鑽石,遭第三人黃小姐自命為繼承人占有長達一年,A回國後知道有此情事,
乃向黃小姐依民法§1146規定提起回復繼承權之訴。
 
2.提起訴訟之應備文件
(1)遺產清冊或可證明應繼遺產項目數量的資料:回復繼承請求權的請求標
的物,應以繼承遺產的資料為依據,如果遺產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或建物
登記謄本;如為現金或定存單,則要提出存摺或銀行相關傳票資料。
(2)原告為真正繼承人的資料:如是法定繼承人,應提出戶籍謄本,並製作
繼承系統表;如是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則應提出認領證明。
(3)其他如喪葬費用收據、尚未罹於回復繼承請求權時效之證明等。
 
(三) 分割遺產之訴
1.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
第1151條),但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沒有期限的限制,即遺產以
自由分割為原則,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才會有分割的限制(民法第1164
條),例如:繼承人有作成不分割的約定或是遺囑中有載明多久期限內不能
分割遺產等。遺產分割方法如下:
 
(1)依被繼承人的遺囑: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直接指定分割方法,也可以委
託他人代為指定。但遺囑中有禁止遺產的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民法第1165條)。
 
(2)協議分割:共同繼承可協議分割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方法(民法第830條)。如果繼承人中有胎兒的話,則要保留胎
兒的應繼份,才能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的分割,以胎兒的母親為代理人
(民法第1166條)。
 
(3)裁判分割:繼承人如果無法協議分割的話,可以起訴請求分院分割,分
割的方法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有下列三種
 
A.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B.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是以原物
一部份分配於各共有人,而原物的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各共有人。
C.以原物為分配時,如果共有人中有不能按照其應有部分受到分配的話,得
以金錢補償。
 
1.要注意的是,繼承人中如果有積欠被繼承人錢,在遺產分割時,應要看他
積欠多少金額,從他應得的應繼份中扣還(民法第1172條)。再來,繼承人
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已經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
與,則應將該贈與的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而為應繼遺產
,但如果被繼承人在贈與時就有反對的意思,就不用歸扣了。前面說的贈與
價額,要在遺產分割時,從繼承人的應繼份中扣除,至於贈與價額要如何計
算,則依贈與當時的價值去計算(民法第1173條)。
 
2.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2)兩造起訴前,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相關文件:如調解不成立之證明
(3)遺產相關資料:遺產核稅單、遺產清冊、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存摺、
定存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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