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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訴訟
(一)確認及給付特留份之訴
1. 法定繼承人只要沒有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之情事發生,就都有繼承權,
雖然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法律仍保留一定比例的應繼份與法
定繼承人繼承,此則為特留分。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被繼承人所立遺
囑或遺贈,對於遺產分配之結果,使某一繼承人事實上所繼承之遺產價額,少
於法定特留分者,則該繼承人則有特留分權益請求權的發生,而可以就遺贈財
產中扣減其特留分不足數的部分(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為法律明訂屬於法
定繼承人的權利,如受侵害,自可依法提起確認特留分或返還特留分之訴訟。
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規定於1223條,比例規定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特留分的計算方式
特留份(應該得到的數額)=【(民法第1173條之應繼財產)-(債務額)】
X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X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
特留分「實際得到的數額」少於「應該得到的數額」,是因為被繼承人的遺
贈導致繼誠人應該得到的數額不足者,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可以從遺贈的
財產中扣減不足數的部分。
Q. 被繼承人王男留有遺產1000萬元,王男生前積欠甲梁男200萬元債務,王男
以遺囑表示「600萬元遺贈與吳男」,王男有子女一人王子、配偶簡女,則B王
子與簡女的特留分應該得到的數額是多少?實際得到的數額又是多少?不足的
數額是多少?
(1)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平均計
算,所以王子與簡女的應繼分,各為1/2。
(2)王子與簡女本來可以繼承王男的遺產數額一人500萬元,但繼承除了權利外
,尚包括債務,因此,王子與簡女按應繼分各承擔100萬元的債務(合計為王
男生前債務200萬元),王男如果沒有其他債務或遺贈,則王子與簡女各繼承
400萬元遺產。
(3)按民法第1224條規定,王子與簡女的特留分各為200萬元(應繼分的1/2)
(4)但因王男有遺贈600萬給吳男,致王子與簡女實際得到的只有一人各100萬
元,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原本應得到特留分的數額,如果因為被繼承人所
為的遺贈行為,而導致應得到的數額不足的話,不足的部分可以從遺贈財產
中扣減。
(5)王男的遺產分配情形如下(特留分部分,不應其遺囑而受影響)
A.王子應得特留分數額200萬元(實得數100萬+自遺贈財產扣減數100萬)
B.簡女應得特留分數額200萬元(實得數100萬+自遺贈財產扣減數100萬)。
C.梁男債權人200萬元。
D.吳男受遺贈人400萬元(遺囑600萬,王子與簡女各扣減100萬元)。
3. 應備文件
(1)遺囑:特留分案件必定涉及遺贈(遺贈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將其遺
產之一部份或全部,在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受贈人),故要提
供遺囑以便釐清真相。
(2)繼承系統表。
(3)除戶戶籍謄本。
(4)遺產清冊及遺產稅核稅單。
(5)資金流向相關證明:例如存摺、定存單等。
(6)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繼承登記之交易變動相關資料。
(二)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1.遺囑,從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但遺囑可能會有無效
、不生效與撤銷之情況發生,詳述如下:
(1)遺囑之無效:遺囑的作成要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才會有效力,遺囑的
類型有五種,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每
種遺囑方式各有其形式要件,如立遺囑之方式不符合法律要件,則遺囑無效
。另外,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受監護與輔助宣告之人),作成之遺囑
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不用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
意,可以作成遺囑,但未滿十六之人所作成遺囑亦無效(民法第1186條)。
(2)遺囑之不生效力:
遺囑的不生效又稱遺囑失效,是指符合有效條件的遺囑,因某種客觀原而不
能發生執行效力。導致遺囑不生效的舉例部分情況如下:
(A)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但遺囑另有規定如指定有替
補繼承人或替補受遺贈人的除外(民法第1201條)。
(B)遺囑繼承人、受贈人在遺囑成立後喪失繼承權、遺贈權(民法第1188條)
(C)附解除條件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之前,條件已成就
(D)附停止條件的遺囑,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在條件成就前死亡。
(3)遺囑之撤銷:
如果遺囑存在某些缺陷或由於錯誤或受欺詐、脅迫而未能正確反映遺囑人的
意願,則應當允許撤銷。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遺囑的,內容相互抵觸
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
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最後所立的遺囑內容和原立數份遺囑的內
容相抵觸,應視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而撤銷原本立的所有遺囑。
2.應備文件
(1)遺囑:如原告手中沒有正本亦無妨,可於訴訟進行中聲請法院命被告或
利害關係人提出遺囑正本。
(2)戶籍謄本或遺囑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3)遺囑見證人之資格證明:遺囑見證人需具備一定的資格,以下身份不得為
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
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
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4)可證明遺囑人字跡的證據:例如書信、記事本等,也可以請法院函調銀行
、遺囑人生前的工作單位提供立遺囑人曾書寫的文件
(5)錄影、錄音等可證明遺囑製作過程的資料
(三) 確認遺囑真正之訴
1.對於遺囑載內容可以獲得利益的人,依遺囑主張權利時,卻遭到他人否認
該遺囑的真正,則可提起確認遺囑真正的訴訟。審理過程,除了就該遺囑是
否是立遺囑人親為,或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之真意,法院會進行審酌外,也
會就遺囑的作成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為判斷,另會以筆跡鑑定的方式,確認簽
名及文字的真偽。
2.應備文件:
(1)遺囑
(2)載有遺囑人筆跡之文件:如是自書遺囑,為確認遺囑之真正,常需確認
爭議遺囑的筆跡是否跟立遺囑人相符合,所以要提出遺囑人的筆跡以供核對。
(3)證人:代筆遺囑等,見證人乃法定要件之一,如果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見
證人人數,遺囑即屬無效,所以在訴訟中要確認遺囑的真正時,就有必要請
見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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