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

金錢債權可以針對債務人有價值的動產、存款以及不動產,聲請換價、拍賣
,以利清償,也就是說這些財產都可以強制執行,並經過「查封→換價→滿
足」三個主軸階段實現債權,「查封階段」先由執行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特
定財產,確保該財產存在;「換價階段」是指透過拍賣、變賣等方式,將財
產轉換為金錢;「滿足階段」就是將換價所得金錢交給債權人,以滿足債權
。但這些階段還是因查封的標的是動產或不動產有所差異:
 
1.動產的強制執行
針對動產的執行,例如上面的例子乙留下的冷氣、保險櫃,一般常見的像是
債務人仍在使用的車輛或是債務人製造、進口的商品、貨物等,先由司法事
務官、書記官到現場查封、貼封條,將動產交給保管人,保管人可以是債權
人、債權人指定之第三人,如經債權人、債務人同意,亦可由債務人保管,
債務人為保管人時可於無損查封物之範圍內使用查封物,但不可以將查封物
出售、贈與、丟棄等行為。因為車輛可以任意移動,如果債務人將車開走了
,債權人、執行人員必須找到車輛所在地才能查封。查封後再由法院定拍賣
日期,由多數人在動產所在地公開競爭出價應買,應注意的是債務人及法院
執行人員均不可以應買。拍定後由拍定人支付價金給法院,再由法院通知債
權人領取,動產只會進行2次拍賣程序,若再行拍賣仍未拍定,且依一般情
行認為難以賣出,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法院就必須撤銷查封並將該動產
還給債務人。 
 
2.不動產的強制執行
不動產執行的部份是最為常見,也是最具價值的財產,且現行法有規定禁止
超額查封,例如乙向甲借300萬,乙有存款500萬和房子、土地,債權人甲聲
請查封時以存款即為已足,就不可以再查封不動產。不動產查封時法院會先
命地政機關作查封登記,另外再以三種方式:揭示、封閉、追繳契據進行查
封,實務運作上以揭示為主,也就是將法院的查封公告張貼在不動產所在地
,例如查封房屋時,將公告貼在大門或屋內,即生查封效力。不動產的拍賣
程序較為詳細,法院會先指定民間鑑定人進行鑑價、核定最低價額並指定首
次拍賣日期,如果該不動產有其他抵押權人或共有人,法院會通知抵押權人
行使抵押權,或通知共買人是否優先承買,且應買人須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
金,若首次拍賣無人應買,法院會減價後訂二拍期日,如果仍無人應買,會
再減價、訂三拍,三拍仍無人應買時,法院會定三個月的特別變賣期間,所
為「特別變賣」是指依通常拍賣程序難以找到應買人,因此公告期間由應買
人直接向法院表示應買,不必經過公開競價或投標程序。若特別變賣無人應
買,會再減價進入四拍,到了四拍仍無人應買時,將視為撤回該不動產的執
行。
 
若有人應買並拍定、繳納價金後,接下來進入產權移轉程序,這階段最常發
生問題導致難以順利進行,法院會在拍賣公告中先載明點交或不點交,在正
常情況下,房子被拍賣後若是空屋無人居住時,可以自行點交,會同里長或
大樓管理員共同進入,直接換鎖搬入即可;當債務人拒絕交屋時,可以請警
方協助到場處理。但法拍屋仍有租賃或借用關係未到期時,法院一般都是「
不點交」,也就是法院在查封時不會排除承租人的占有,且拍定人必須承受
該租賃契約,實務上常發生海蟑螂以偽造租賃契約誆騙是二房東,強行住在
屋子裡,等法院拍定而不點交後,霸佔法拍屋藉此向拍定人敲竹槓索取高額
搬遷費,雖然可以透過訴訟處理,但部分拍定人寧可花錢消災。法拍屋雖然
低於市價許多,部份民眾、投資客躍躍欲試,但法拍屋程序繁雜,且當遇到
不點交的情形時難以處理,因此,民眾在標法拍屋時,建議委由代標法拍屋
的專業人士處理較妥當。
 
3.其他財產的強制執行
除了動產、不動產以外,還有「其他財產」的執行,常見的種類是「債務人
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例如薪資債權、銀行存款等,以及「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物的移轉請求權」和其他財產權,例如債務人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等
,以下僅就常見的債務人存款或薪資的執行加以說明。查封階段時,由法院
發扣押命令(或稱禁止命令)給債務人和其存款銀行、任職公司,禁止債務人
提領扣押範圍內的存款,或禁止任職公司將薪資發放給債務人。
其他財產的換價階段則是透過法院的換價命令和拍賣來執行,換價命令的方
式有三種:「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以換價命令
為主,如果不能以換價命令換價才可以拍賣或變賣,「收取命令」是指法院
以命令授予債權人直接向第三人(銀行或任職公司)收取已經扣押的金錢,但
限於債務人只有一個債權人時使用,如果有多數債權人,則應發「支付轉給
命令」,因為當有多數債權人時,法院會作成分配表,然後由存款銀行將扣
押金錢交給法院,再由法院分配給各債權人。而「移轉命令」是指法院以命
令將扣押的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例如任職公司未發放的薪資或其他繼續性
給付之債權,移轉給債權人,代替金錢支付,也就是債務人的任職公司未來
必須將債務人的薪資直接支付給債權人,而薪水是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
資金來源,實務上普遍以扣押1/3為限,其餘則留給債務人維持生活,縱使
有多位債權人,還是只能扣押1/3再由債權人依債權額比例分配。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