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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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催討的情形經常發生在買賣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私人或銀行借貸、互
    助會惡性倒會、貨款跳票等原因所產生的不良債權,債權人往往會基於人情
    壓力寬延還款期限,或是債務人置之不理、拖延或拒絕清償,此時,債權人
    可以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還款,或是以法律上強制力,促請債務人還
    款,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督促程序、保全程序的規定以及強制執行法各種執行
    程序,都是為了滿足債權人而設立的制度。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都是以書面將
    自我的主張意思轉達通知對方,經常用在催告債務人限期還款、限期履約或
    解約的通知,以存證信函通知,可以一併達到證據保存的功效,若是以律師
    函的方式,則可以達到威嚇效果,但是不論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都只是催
    促債務人還款的手段,無法直接強制執行取得債務人的財產,因此尚須透過
    保全、督促及強制執行加以實現。
     
    在債權人透過訴訟取得勝訴判決之前,債務人可能藉故拖延時間脫產變賣房
    產,導致日後債權人空有債權,債務人卻早已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始債權人
    無法獲償,因此法律定有保全制度,在訴訟進行前或進行中透過強制力,禁
    止債務人變更財產現狀,藉此取得先機,阻止債務人脫產以保障債權人權益
    。保全程序有三種:「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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