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

(1)職業災害補償之基本概念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時,雇主應給與其必需之
醫療費用、工資及殘廢或死亡補償。
 
(2)何謂勞動基準法第 59條第2款所稱之「不能工作」?又,勞工「不能工作」
時,資方可否對其調職、資遣或命其退休?
 
所謂「不能工作」,是指「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此時雇主在
遭遇職災後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如欲調動勞工工作,除應與勞工商議約定之
外,尚應依調動五原則辦理(行政院勞委會85年1月25日台(85)勞動三字第
100018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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