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女工

(1)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2)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
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3)子女未滿1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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