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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損害賠償額之認定
(1)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
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II前項
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
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
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
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
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III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
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
幣五百萬元」。
(2)著作財產權之受害人,針對侵害人所應付之賠償責任與計算方法,得在
以下方式中擇一於訴訟上請求:
A. 具體損害賠償說:此即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本文及民法第216
條,去計算「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而向加害者請求之。
B. 差額說:此即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但書規定,以被害人行使
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
額,為其所受損害。
C. 銷售總利益說:此即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本文,由受害人向
侵害人請求其所得之全部收入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數額,作為損害賠償
額。
D. 銷售總價額說:此即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但書規定,直接以
侵害人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作為損害賠償額。
E. 法院酌定損害賠償額說:此即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如被害人
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即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果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甚至得增
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3)判決
在適用「法院酌定損害賠償額說」時,我國法院強調必須要在「被害人不易
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方得適用之(例如參見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上字
第6號判決:「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固規定被害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酌定賠償額,惟應以實際損害額確屬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適用該項規定
時法院應依侵害情節審慎酌定賠償額,使與被害人之實際損害相當,始符合
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之立法目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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