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如何取得著作權?誰是著作權人?

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於作品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用向商標
或專利須要向主管機關註冊或申請登記,但必須將創作完成當時的時間、地
點及相關事證予以保存,以利日後舉證,例如在畫作上題名、發行的書籍上
印上作者姓名等。
 
 
如果是由2人已上完成的創作,可分為「結合著作」及「共同著作」,前者
是例如一首歌的詞、曲分別由2個人完成,因為詞、曲可以個別獨立利用,
詞、曲的作者分別享有獨立著作權;但如果完成的創作不能分別獨立時,作
者應該共同享有創作的著作權,例如共同完成的畫作。
 
但是受公司僱傭或聘請做成的創作,例如在網路遊戲公司工作的員工所設計
的遊戲、Line上面製作的貼圖、設計師受客戶委託所作的室內設計圖、在科
技公司的工程師撰寫的程式、唱片公司聘請作曲、作詞者譜成的歌曲或音樂
,以及出版社聘請作家寫的書籍等,究竟是作成著作的人或是出資的人享有
著作權的保障呢?現行法規定區分「僱傭」與「聘請」2種情形,首先要確
定著作人,不論是僱傭或出資聘請,著作人是受僱人(員工,含公務員)及受
聘人,除非契約特別約定由雇主或出資人為著作人,因此員工及受聘人享有
著作人格權的保障;第二個層次才會認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如果是僱傭關
係下的創作,且以受僱人為著作人時,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雇主享有;若是
聘任關係下,且受聘人為著作人時,著作財產權由受聘人享有,除非有契約
特別約定,但縱使由受聘人享有,出資人還是可以利用該著作。
 
<案例>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者,得約定由出資者享有著作權?
【實例】
(1)事實
甲公司就「老人與海」(The Old Man the Sea)及「小王子」(The Little
 Prince)二本著作,曾出資聘請歸國學人A完成其中文翻譯,並約定由甲公
司為該二著作中譯文之著作人,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民國87
年1月間,甲公司重新出版發行前開二本著作之英漢對照版,但沒想於同年4
月間發現坊間另有四間公司竟然同時陳列出售甲公司員工B及C以九儀出版社
名義所出版發行之同名著作,且同為英漢對照表版本,在詳細比對其中譯文
內容後,發現以九儀出版社名義出版發行之該二本同名著作,其中譯文內容
,包括標點符號等,與甲公司擁有著作權之前開二本著作中譯文完全相同,
顯係直接抄襲、重製甲公司之前開二本著作。
 
(2)判決
原審法院僅因為甲公司無法證明其有出資聘請A完成譯文著作,逕行否認甲公
司享有著作權。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小王子」原作者Anioine de Saint -
Exupery(中文譯名聖修伯理),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即西元一九四五年止)
中的一次飛行任務中失蹤,於民國六十四年已成公共所有,任何人均得自行
翻譯;而「老人與海」原著作迄至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並未在我國為著
作權之註冊,自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亦均得翻譯該著作。按照
經驗法則,聘請他人翻譯書籍或文件資料,鮮少無償,又公司僱用編譯人員
,絕大部分亦付與薪資,對於不採信甲公司出資聘人完成翻譯著作享有著作
權之認定,原審判決並未說明其理由,因此最終判決甲公司勝訴,將原審判
決撤銷發回重審(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700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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