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經常是詐騙的犯罪手法之一,此種犯罪型態因客體
的不同分別有「偽造文書印文」、「偽造有價證券」、「偽造貨幣」和「偽造
度量衡」,以下就一般常見的犯罪類型作說明。偽造變造文書罪的客體分為私
文書、公文書及特種文書,所謂公文書是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的文書,例如:
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政府合格證書等;私文書是指以
私人身分,非以公務員身分製作的文書,例如信用卡簽帳單、統一發票、銀行
存款憑條、存摺儲金記錄等;而特種文書是指用以證明關於個人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例如畢業證書、護照、駕照、身分證等。犯罪行為有二
個,一個是「偽造」文書,另一個是「變造」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
權的人,假冒或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虛偽的私文書,使別人信以為真足以造成他
人或公眾損害者;變造私文書是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的人,擅自就真實的私
文書內容加以竄改,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且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就偽造
或變造有犯罪故意。
 
偽造文書以後,基本上會將該文書拿來使用,若到公家機關辦理登記時,持偽
造或變造的文書給公務員,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例如外籍人士為
了來台非法打工,而與台灣人假結婚,並至戶政機關辦理虛偽的結婚登記、為
了脫產與他人成立內容不實的房地買賣契約書,並持該偽造的契約書向地政事
務所辦理過戶登記,而負責辦理登記的公務員若明知為假結婚、假買賣,卻仍
辦理登載,該公務員會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偽造、變造有價證券」
的有價證券例如本票、支票、公司股票、外國貨幣及人民幣等;若是偽造我國
貨幣,則成立「偽造、變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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