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瞰

詐騙集團的主要犯罪行為是詐欺,犯罪型態特色集團化、多樣化,且隨社會
消費型態之改變其手法亦日新月異。邇來,經濟不振,長期以來個人收入未
能顯著增加,惟「詐騙集團」之犯罪及所得去却不受景氣之影響,甚至可輸
入國外如大陸、韓國、東南亞等地,其乃人性之可利用也是創意之無所不在
。詐騙集團主要是涉嫌詐欺罪,少數案例於電話中恐嚇受害人也可能涉及恐
嚇取財。這些犯罪事實倘若被認定有罪,原則上都是一罪一罰。詐欺罪事實
上是由偽造罪發展而來,現在刑法規定所保留的偽造罪,例如偽造貨幣、偽
造文書、偽造度量衡等,往往都具有防堵詐欺的作用,也就是在實際損害還
沒有形成以前,偽造行為本身就會被處罰。犯罪學的研究也指出,詐欺罪的
被害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多多少少也有過失,人的貪念往往使詐欺詭計得逞
,但不論是基於人性善良被騙、無知被騙或利用親情弱點使被害人疏於查證
被騙,只要真的被騙,法律一律過問。但須強調的是,不是被騙就是詐欺。
經紀商業活動不免誇大吹噓,強調販售商品具有何等功能,建設公司廣告標
榜所賣房屋如何之交通便利,如何解釋是不可罰的商業行為還是可罰的詐欺
犯罪,是刑事政策上和刑法解釋學上的課題。但就本專題所討論的「詐騙集
團」除討論其犯罪行為於司法實務上法院之認定和量刑外,也將大篇幅著墨
於官司程序之進行,對某些雖有參與詐騙集團之犯罪,但非自始至終參與者
,如何主張和舉證以維護自身權利皆是討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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