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罪與罰(一)

(一)常見問題
1.販賣毒品採一罪一罰,如何認定一罪之範圍?
2.法律規定處罰毒品的犯罪行為包括那些?
3.販賣一級毒品最重會被判幾年?認罪是否就會判得較輕?又販賣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最重判幾年?如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0次,每次販賣所得
  2,000元,每次宣告刑會判幾年?定執行刑大概會是多久的刑期?
4.被電話監聽且有人指認向被告購買毒品,被告如何證明自己未販賣毒品?
5.供出毒品來源是不是一定就會減輕其刑?自白犯罪是不是只要在法官面前
  自白就會減輕其刑?或者必須從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就自白犯罪才會減輕其
  刑?
6.販賣的定義為何?被告抗辯說不是販賣毒品予他人,而是共同合資去向他
  人買毒品供自己吸食,其說法法官是否會採信?如被告否認販毒,能否要
  求和指認向自己買毒品之人對質?
7.販賣一、二級毒品是重罪,就算認罪也會被收押嗎?
8.毒品犯罪刑事訴訴程序之進行可分為準備程序和審判程序。問:何謂準備
  程序?何謂審判程序?其所要進行的內容各何為?又聲請傳有利之證人到
  庭詰問,應如何進行詰問?
9.在警察局詢問和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在法官推翻之前的自白,理由是
  員警詢問時以若不承認犯罪將被收押。於檢察官訊問後被收押。問對此種
  抗辯,法官應為如何之處理?
10.倘確實有為毒品之犯罪行為,尤其是販賣毒品,應為如何之答辯才是取
  得輕判重要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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