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8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6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70 條條文


第 10 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
           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 70 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
           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
           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
           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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