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04信用合作社第5條修正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3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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