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5.22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案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民眾對行政機關的公法請求權時效,從五年延長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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